金华市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1380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显耀,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A座12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华市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城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曹显耀、***、第三人金华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益勤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润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