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11号
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西湖广告大厦A1楼1301、1302、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615911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环镇东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451680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3元,减半收取计29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48元,合计4990元,由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