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滨河大道6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汉劳[2017]第293号仲裁裁决书,因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汉劳[2017]第293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并向本院出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票据,请求中止本案执行,本院依法口头告知本案中止执行。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鄂01民特2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2017]第29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