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与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5557号
原告: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诉武汉阀门水处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未按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