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2936号
申请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89023,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745921840,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昆仑大道西段3号。
法定代表人:巴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944868.56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944868.5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