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县自然资源局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民终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滨河西路52号。 责任人:***,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原审被告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7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