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 宁 市 城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案款2268691.3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3778.32元,经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核实,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案款为2262151.2元,本院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案款2262151.2元及支付本案执行费25087元后,将剩余款项6540.12元返还给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25087元已由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青0104执32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