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216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兰健菊,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月7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司力达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华海诚信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9年12月1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华海诚信公司无法全面清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华海诚信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华海诚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铁宏,注册资本5500万元,股东为苏秀文(持股80%)、车凤兰(持股20%),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工业东路锦湖大厦A栋303。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邮寄、电话、现场走访以及公告等方式,通知华海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管理人移交华海诚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清算。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仅接管到印章、证照、不完整的财务资料及知识产权权利证书,除此之外未接管到其他资料,亦未联系上其他相关人员。
经管理人调查,华海诚信公司名下有4家对外投资、2家分支机构;华海诚信公司名下有5个银行账户,存款总额为1187.84元;华海诚信公司名下有应收账款80万元;华海诚信公司名下有专利33项及2枚商标。上述资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停止追收,华海诚信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处置、分配的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
本院认为,因管理人仅接管到印章、证照、不完整的财务资料及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导致无法对华海诚信公司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华海诚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华海诚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黄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馥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