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445号
申请人: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星火路**D-09(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1965556C。
法定代表人:董会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工业东路锦湖大厦**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308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瑞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海电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8日成立,现已停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被申请人注册资本5500万元,股东苏秀文出资比例为80%;股东车凤兰出资比例为20%。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738号生效民事判决,华海电子公司应向斯瑞公司支付货款1258820元及利息等。因华海电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斯瑞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17)粤0306执18658号之二执行裁定,以华海电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斯瑞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斯瑞公司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斯瑞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具备华海电子公司债权人身份,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华海电子公司破产清算。涉案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足以证明华海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斯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霍雨
审判员*钟
审判员黄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