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2196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东旺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298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308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东旺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旺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旺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