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9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普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62819.42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