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5执监3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天赋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海诚信电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天赋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504执1059号立案执行该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调解书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阚玲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