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7414号
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汇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市汇丰油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米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