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与八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用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37-138号1层120室。
负责人:林诗灵,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25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使发生侵权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计算机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汇川区,故不论按照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均应当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主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6张,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审就19671027号图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故本案系涉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因被侵权人即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浦东新区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行使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楠竹
书 记 员  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