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等与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2民初3769号
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600760240955N。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执行董事。
原告:***,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岸,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娟,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93272K。
法定代表人:刘用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岸、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补偿金1390543元及按照6%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占用资金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88299.48元),以上本金加利息共计1478842.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9年因合同纠纷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同意按照双方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该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1400万为含税工程款,100万为补偿金)。现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条件均已成就,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有1390543元工程款和补偿金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因承建涉案的房产,向民间借贷800余万元和相应的高额利息,现原告已不堪重负。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和到被告公司面谈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支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4月6日支付81472.5元;于4月7日支付20万元;于4月27日支付215160元;于5月底又支付40万元;以上金额合计896632.5元。在2021年这四笔款项是因为本案原告方施工挂靠的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来回过账款,也是本案被告方因原被告协议而实际支出的款项。因为本案是由原告进行承建的建筑工程,没有进行按照税法要求和建筑工程要求进行完税,导致双方协议无法按时履行。本案只能有原告通过水建集团办理完税工作,我方才能合法取得涉案建筑工程使用权。原告不进行完税工作,不但导致我方无法获得涉案房屋,更关键的是我方补给原告方的房屋也无法移交使用,所以本案是因为原告违约在先,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8月13日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与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因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用地4050平方与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划拨土地重叠。经双方协商同意换地使用,并签订了换地协议,甲方取得了该重叠土地的使用权,但乙方失去的土地并没有得到有效补偿;甲方授权***个人垫资承建的26#住宅楼和B1商业楼,至今甲方一直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也给***个人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为缓解矛盾,弥补乙方和***个人损失,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就双方换地使用及26#住宅楼和B1商业楼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方面的遗留问题,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对乙方及***个人损失补偿办法的约定。甲方授权***个人垫资建设的26#住宅楼,乙方以3000元/㎡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向甲方移交38套,共计4671.82㎡,总计14015460元人民币工程款。另甲方因换地给予乙方失去土地的补偿,甲方将26#楼剩余26套房屋提供给***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职工集资房,其办理房产证所有费用自理。同时甲方自愿另外支付***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承建26#住宅楼损失补偿。以上共计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1400万为含税工程款,100万元为补偿金),该笔款笔款26#楼全部建筑款、利息损失、税费、人工劳务费等全部损失。具体的支付时间为:①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将上述金额的30%分两次打入***的个人账户,七日内付20%人民币300万元,20日内付10%人民币150万元。首笔费用(300万元)到达乙方账户后,乙方应当在三日内,保证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落宗事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②待26#住宅楼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总价款的40%,打入***的个人账户,20日内再将总金额的10%打入***的个人账户。③全部工程竣工备案后三日内支付总价款的15%,打入***的个人账户。④剩余总价款的5%,计75万元,作为质保金,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甲方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如有质量维修,扣除维修费用后,剩余全额返还***个人账户。⑤以上金额其中的5.4%建安税由***个人承担,由甲方从支付***个人款项中按比例分批扣除。”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6#住宅楼于2019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20年5月21日竣工验收备案。协议签订后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向原告付款及扣税款共计13609457元,下欠1390543元(含建安税)未付。
上述事实由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会签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与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关于换地使用及26#住宅楼和B1商业楼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方面的遗留问题的相关协议,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如期履行义务,逾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下欠1390543元(含建安税)未付均没有异议,按照协议约定“③全部工程竣工备案后三日内支付总价款的15%,打入***的个人账户。④剩余总价款的5%,计75万元,作为质保金,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甲方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如有质量维修,扣除维修费用后,剩余全额返还***个人账户。”因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21日竣工验收备案,因此1390543元中的640543元(1390543元-75万元=640543元)的付款时间应为2020年5月24日前,逾期被告则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按照协议约定1390543元中的质保金75万元的付款时间应为协议生效(2019年8月13日)一年后的七日内即2020年8月20日前,逾期被告则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以上金额其中的5.4%建安税由***个人承担,由甲方从支付***个人款项中按比例分批扣除。”所以该1390543元应在扣除建安税5.4%的部分后再向原告***支付。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合同根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15453.68元{1390543元×(1-5.4%)=1315453.68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个部分:1、以605953.68元(640543元×(1-5.4%)=605953.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从2020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709500元(75万元×(1-5.4%)=709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5元,由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66元,原告周口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