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489号
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93272K。
法定代表人:林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日生,住川汇区。
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