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721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齐会,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齐会诉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王齐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齐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春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