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1208号
原告:***,女,汉,1990年11月06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11600788093272K。
法定代表人:林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赫,系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守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