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3397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00060729304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文昌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60078809327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2018年6月15日,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