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吉0203财保28号
申请人: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萍。
被申请人: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友邦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伟
审判员  任宏超
审判员  华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