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邢 亚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