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3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杰,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淑杰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江北机械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2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淑杰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淑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淑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