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源兴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卫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24民初14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
被告: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卫丽,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吉林省辽源市。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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