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147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有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1473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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