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402民初147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本次终结执行,待有能力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2016)吉0402民初1473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