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东丰县东丰镇
被执行人:***,难,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东丰县拉拉河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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