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丛连弟,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丽,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新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丛连弟、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咸新刚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希洋
审判员付丽
代理审判员宋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