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9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海天路3号638.
法定代表人:杨福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吉02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和诉讼费用合计1226874.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吉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到期债权983784.94元,并于2017年12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执行款项,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