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高仁斌,辽宁智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杨福滨,经理。
被执行人***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杨敏捷,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黄原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第三人吉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负到期债务1275229.18元予以强制执行。经核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兴国
审 判 员  王洪江
代理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姜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