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02民初92号之二
(2017)吉0202执保5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保全人: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原告***诉被告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吉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质保金债权991,975.94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十五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吉林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质保金债权991975.9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告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质保金,如需向被告大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向本院进行提存。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翯
代理审判员 陈 鹤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