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488号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香震,董事长。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五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