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97号
原告:涿州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涿州市义和庄镇义里路东茨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知子营乡太平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街(铁十六局东)住总安装公司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涿州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涿州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涿州市振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