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XX与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302民初75号
原告:XX,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兖路3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XX与被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6)鲁03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原告XX、被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均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撤销本院(2016)鲁0302民初4388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65元,减半收取计22382元,由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