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030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兖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48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孙启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