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5122号
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中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杭宝林
书记员 宗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