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东民二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