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洪业,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四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