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2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树风,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新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四民初字第2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8年4月16日四平市规划局出具的“四规竣核(2018)019号”四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向东风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容为“根据我局四规工程(2001)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你单位在南五纬路北侧、四马路西侧建设住宅楼工程,经实地规划核实,本工程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该份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该认可证是经国家机关认可审批的,审批机关已经认定该工程系东风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合法开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而东风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与***有《合作开发住宅楼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用东风收获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开发项目,但实际投资人为***,该事实有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初字157号民事判决为凭,可以证明***系四平市“钱雨花园”的实际投资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坐落在四平市铁东区收割机北路的“钱雨花园”综合楼原称一号楼从西往东数1、2、3、4单元-2层门市房的房屋所有权系***的,原审诉讼费、再审诉讼费由新月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中提交四份新证据,包括四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证、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省建质检(结构)字2019第4003号检测报告、集中解决房地产信访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1)西民一初字157号民事判决书,均证明***是钱雨花园的实际投资人。经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发生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证据与***在原审中已提交的部分证据证明事项相同,即东风收获机械有限公司为建设项目法人,***为实际投资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案涉建设项目缺乏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审批材料的情况下,***以德惠粮食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个人名义先后靠挂新月公司、华鹏公司开发案涉“钱雨花园”小区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仅以其投资行为而依法取得所开发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诉请确认案涉“钱雨花园”综合楼从西往东数1、2、3、4单元-2层门市房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审查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寇承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