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兴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绳继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