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东梅新村*栋*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西三胡同**栋4门**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石公路67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乾中胡同石油机械住宅*****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阳光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兴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绳继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