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保字第00296-1号
申请人:王乾。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永康路北建安北院6号住宅楼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东柳大街与永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妻子***、***、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及其妻子***、***、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锦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