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358号
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冀州项目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7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冀州市鑫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5-2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742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民
书记员 吕春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