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与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民初269号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沧州市荣官屯沧县物资局院内。
经营者:周宝生,男,汉族。
被告: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健康路中段**侧。
法定代表人:付英俊。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送达回执上不能送达的原因系原址查无此单位,该起诉不符合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且本案为简易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