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与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2民初884号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周宝生。
被告: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英俊。
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新华区宝生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洁
人民陪审员尹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