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81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106国道(彭村路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健康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英俊,经理。
第三人:付英俊,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2017)冀11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付英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英俊系其股东,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付英俊亦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付英俊为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付英俊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付英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264542.5元,并自2015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标准向冀州市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268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753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