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献县佳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1183号
原告:献县佳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
经营者:***,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
法定代表人:付英俊,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路新忠,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献县佳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帅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新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献县佳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佳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