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与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3348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合计4,255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三桥永和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