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9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径河十字路07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跃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何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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