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1民初39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城楠,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秀,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十字路07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洲,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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