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71号 申请人: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1824285U。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径河十字路0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819926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一案,***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户1279********、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账户4200********、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42********、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210443.5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物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户1279********、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账户4200********、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42********、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账户0821********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9,210,443.5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