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9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35448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径河十字路0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819926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咏梅,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航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锦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成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锦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4238230.09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9%支付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成润公司辩称,一、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是以成润公司与业主方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径河街办)审计结算金额下浮11.6%(含税金、水电费、配合费及管理费)与锦航公司结算。二、径河街办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的锦航公司消防工程施工部分价款为4497663.41元,下浮11.6%后,双方结算价款应为3975934.45元,而非锦航公司单方计算的7188230.09元。三、由于锦航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质量未达到消防验收合格标准,其无法整改合格,导致成润公司另寻第三方整改产生整改费用680000元,锦航公司工期严重逾期,应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180900元,扣除成润公司已支付的295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仅为165034.45元。 综上锦航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锦航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80900元;2、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因消防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产生的整改费用680000元;3、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答辩如下: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出的工程逾期违约金不成立,本案消防工程不存在逾期施工的问题。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因主体工程没有达到能够进行消防施工的条件,且在2016年4月和8月即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届满后,成润公司仍对消防设计进行变更。2、成润公司所述的680000元整改费不存在。其提出的整改费用中,涉及到的有土建、消防等工程,这应当由各施工单位完成的事项,成润公司拿出与无资质施工的个人签订的协议于法无据,与理不合。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8日,径河街办(发包人)与成润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公路东、塔西路南的“新河苑还建小区”1#-8#楼、1#-3#配电房、地下室、出入口、自行车棚、地下室(BT)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回购价款的支付:1、付款方式按工程竣工后付总造价的40%,然后按下两个年度内满一年付30%进行。第一笔资金付款后,下欠资金按占用年限和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5%付息。2、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14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内不计算利息。质保期自住户入住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外墙面的渗漏保修期为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成润公司(甲方)与锦航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一份,约定:甲方将东西湖区径河街新河苑还建楼小区一期1-8号楼及地下室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施工范围包括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2、自动喷淋系统;3、室内消火栓系统;4、天然气报警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验收。工程工期: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0天。合同暂定价为6000003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合同总造价,按最终结算总价下浮11.6%(含税金、水电费、配合费及管理费)与乙方结算,同时乙方对甲方开具材料购货发票。但甲方前期预留、预埋费用从最终结算总价中扣除(该部分不下浮)。其中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载明:“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载明:“12.1合同价款的确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据实结算。12.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消防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支付审计结算后的工程款的40%;2、第二年同期支付审计结算后的工程款30%;3、第三年同期支付审计结算后的工程款30%。12.3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应顺延工期。12.4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现场跟踪审计办理签证。12.5乙方施工以甲方提供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工程量清单未包含但施工图上设计的施工内容由乙方报甲方及监理方认可并办理签证后,乙方方可施工,增补范围内的材料价格按甲方投标报价的单价计价,投标报价未包含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确认定价原则,并办理书面确认文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9月1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作出武公消验字〔2016〕第044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综合评定新河苑还建小区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剪刀楼梯间前室、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开窗面积不足;2、项目电缆井内未设置感烟探测器;3、项目电梯机房和地下消防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4、项目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无疏散指示标志;5、项目消防电梯迫降后无法供消防员操作使用;6、项目消防供电不满足一级符合要求;7、项目地下室内防火卷帘导轨保护不完全;8、项目8号楼一部楼梯不能直通室外;9、项目幼儿园因客观原因未验收;10、项目4、5号楼前消防登高扑救面宽度不足;11、项目联动测试时,4号楼强电未能自动切换;12、项目系统联动时防火门不能复位;13、项目地下室内系统联动测试失败。 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作出武公消验字〔2016〕第055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综合评定新河苑还建小区消防复验合格。 2017年1月6日,武汉天汇诚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径河街办出具***审事基字[2017]第001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结果:“新河苑还建小区”1#-8#楼、1#-3#配电房、地下室入口、自行车棚、地下室的结算送审金额为268051577元,审定金额为240843042元,审减金额为27208535元。其中消防工程造价为5062474.03元。 2017年11月1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作出东审投报〔2017〕28号审计报告,载明:被审计单位为径河街办,审计项目为新河苑还建小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其中列明消防系统工程中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定额套用有误,经复核,多计工程价款240428.1元。 另查明,成润公司***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2950000元,具体为:2016年2月29日付300000元,2017年2月8日付1000000元,2018年2月13日付1600000元,2019年2月3日付5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工程造价如何认定的问题。锦航公司主张按照固定单价,据实结算,成润公司主张按照区审计局审计价款进行结算。本院认定应按区审计局审计价款进行结算。理由如下:一、《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中虽在12.1条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但在12.2条中又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按照审计结算价支付,即12.1条约定的内容与12.2条约定的内容向冲突。此时可结合第十二条的其他条款进行整体理解,12.3条约定成润公司及时付款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12.4条约定合工程变更调整的价款及追加的价款,均应与现场跟踪审计办理签证。12.5条则明确约定增补材料价格按成润公司投标报价的单价计价。从第十二条整体上理解,第12.1条与第12.2条、第12.4条及第12.5条均明显存在矛盾之处。工程变量需办理审计签证手续,增补材料以成润公司投标价格计价,与以审计价结算可以相互印证。二、锦航公司在与成润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之时已知晓案涉工程系政府BT项目,亦明知案涉工程的结算须经政府审计,故双方按照成润公司与径河街办审计价下浮一定比例进行结算的方式更符合行业习惯。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比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比例完全吻合,亦可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以政府审计价进行结算。据此,本院认定成润公司应付锦航公司工程款4262688.6元(审核金额5062474.03元扣减审减金额240428.1元后下浮11.6%)。 关于成润公司主***公司应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80900元的反诉请求。虽然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但开工日期应为暂定日期,实际开工日期应以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为准。而本案中,成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公司下达开工令或通知其开工,而锦航公司所施工的消防工程需以其他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后方具备施工的条件。成润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对此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故本院对成润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成润公司主***公司应付整改费用680000元的反诉请求。因双方在《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中已明确约定如对施工质量存在异议的,应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成润公司既无通知锦航公司进行整改的行为,亦未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不应据此认定锦航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另,成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其向案外人**的付款时间为2019年及2021年,而成润公司主张的整改行为发生于2016年,即成润公司主张的该付款事实明显存在时间不符的情形。故本院对成润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法支持成润公司支付锦航公司工程款1312688.6元(4262688.6元-29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1268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锦航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688.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1268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2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成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