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9民初580号
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中央东大街15-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明街明星委22组38号(代理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4日)。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建街建民委1组0066号(代理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4日)。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至本案一审结束)。
被告哈尔滨东合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92号15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东合盛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春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0元。
审判长王丹
代理审判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